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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43060018116/2023-2120433
    • 統一登記號:LXDR—2023—00002
    • 發布機構:臨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3-10-08
    • 信息時效期: 2028-10-08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 文號: 臨政通告〔2023〕2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來源:臨湘市政府門戶網站   日期: 2023-10-08 10:17
    瀏覽量:1 | | | |

     

    LXDR202300002                                                       臨政通告〔20232

     

    臨湘市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為防治大氣污染,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人口集中地區、公共場所、田間、交通干線附近等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雜糧秸稈、林木枯枝落葉等,以下簡稱農作物秸稈)。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禁止秸稈、落葉、垃圾等露天焚燒工作負主體責任,在農作物收獲關鍵期要派專人聯村包保,開展宣傳、巡查、勸阻。對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稈焚燒產生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村(社區)對禁止秸稈、落葉、垃圾等露天焚燒工作負具體責任,負責落實宣傳、發動、檢查等各項工作職責,確保農村居民對禁止秸稈露天焚燒知曉率達到100%,并加強引導、巡查、勸阻。

    四、對主城區城市規劃范圍內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等行為的處罰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處罰主體,委托授權給長安、五里牌、云湖三個街道辦事處進行執法,由長安、五里牌、云湖三個街道辦事處根據委托權限具體實施行政處罰,對外處罰文書需加蓋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印章。

    五、對主城區城市規劃范圍外的村莊區域、各鎮區域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等行為處罰由市農業農村局作為處罰主體,委托授權給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進行執法,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委托權限具體實施行政處罰,對外處罰文書需加蓋市農業農村局印章。

    六、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造成大氣污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過失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八、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應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及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焚燒農作物秸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對露天焚燒秸稈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730-3751353(市農業農村局)、0730-3715058(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臨湘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臨政通告〔201714號)同時廢止。

     

    臨湘市人民政府

    2023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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