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3—01006
臨政辦發〔2023〕13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單位:
《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31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即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再批準征地,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足額安排社會保險費,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保障對象
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一)從2007年7月24日起,其農村集體承包地被臨湘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時其須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享有涉征地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承包權;
(三)被征地時,其戶籍屬征地所在地的在冊農業人口;
(四)以每戶為單位,被征地后其家庭人均耕地(不含林地、山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不允許村組突擊調整重新分配土地;
(五)被征地時其年齡需滿16周歲(現已列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人員和以國有集體企業、小集體企業、知青、湘人社發〔2017〕103號文件參保的人員、國有農場職工身份參保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納入社會保障的其他人員不納入)。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年齡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為基準日。
三、保障內容
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適用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
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及不符合參保條件的,均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因個人原因在規定期限內未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致使延遲辦理的,其繳費補貼標準不變。被重復征地的,被征地農民只能享受一次繳費補貼。
1.參保繳費補貼標準。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出臺時當年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準值的(6284元)60%×12%×5年=27146.88元。參保繳費補貼標準隨著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變動而相應調整。
2.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包括原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從本方案實施后,分5年進行補貼,憑每個年度繳費憑證逐年領取繳費補貼,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繳費補貼仍未領取完畢的,將繳費補貼余額一次性發給本人。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可將繳費補貼發給其本人。
3.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達到符合退休條件時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F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繳費補貼金額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4.參保后的相關待遇。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從符合退休待遇條件的次月起按月計發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死亡后,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其他社保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5.制度銜接。原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被征地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按上述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享受繳費補貼。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有關規定辦理。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
1.個人繳納。需被征地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本人在辦理參保手續時繳納。
2.用地單位繳納。用地單位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足額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不得減免和緩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提取。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新的標準重新計算并限期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隨著征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調整而適時調整。
3.集體補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4.政府劃撥。市政府根據土地收入情況和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的實際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5.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工作流程
(一)鎮(街道)申報。各鎮(街道)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開展政策宣傳,全面摸清2007年7月24日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鎮(街道)組織各村(社區)、村民小組據實填寫《臨湘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個人填寫《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表》,由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經辦人審核簽字蓋章后,在村集體公示欄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報鎮(街道)復審。鎮(街道)根據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當地自然資源所、經管站、派出所,分別對被征地農民剩余耕地面積測量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持有認定、人員身份信息認定,確定擬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由鎮(街道)經辦人員、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市自然資源局。
(二)部門聯審。根據鎮(街道)報送的《臨湘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依次審核,分別填報《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符合社會保障對象匯總審核表》,確定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具體情況。審核結果由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審核人員、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分別簽字蓋章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融媒體平臺和所在村集體進行第二輪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后,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予以審定。
(三)資金報批。市人社局依據審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匯總情況,負責相關補貼資金測算,向市人民政府出具補貼資金撥付報告,由財政統一撥付資金。
(四)參保繳費。鎮(街道)以村(社區)為單位組織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到市人社局辦理參保手續,享受繳費補貼。
六、組織領導及責任分工
(一)組織領導
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相關市領導為副組長。市紀委監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單位和相關鎮(街道)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人社局。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自然資源、財政、人社、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單位和相關鎮(街道)組成,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為聯席會議重要工作召集人,市政府辦協線副主任和市人社局局長為聯席會議具體業務工作召集人,定期研究、協調、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責任分工
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相關鎮(街道)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做好相關工作。
1.被征地農民所在鎮(街道)負責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調查、初審、上報、政策解釋、信訪維穩等工作,并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個人參保手續的辦理。
2.市公安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年齡、戶籍資格認定。
3.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耕地面積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情況。
4.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鎮(街道)核定征地情況和協調鎮(街道)開展具體征地調查等工作,牽頭組織市農業農村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臨湘高新區、振湘公司等相關單位予以配合支持。
5.市人社局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測算,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及收繳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協同財政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工作。
7.市信訪局負責被征地農民信訪接待、協調和交辦處理等工作。
8.市審計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審計。
9.市紀委監委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辦公室各項保障,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保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工作紀律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協調、督導。各鎮(街道)及牽頭單位負責人、業務經辦人員必須高度負責、公開公正、嚴格把關,堅持“誰簽字、誰負責”、“誰蓋章、誰負責”的原則。如因工作不實、政策宣傳不到位、突破政策范圍申報、審核把關不嚴等造成負面影響,導致群眾上訪、鬧訪等不穩定現象出現,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臨湘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
2.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表
附件1
臨湘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
村(社區)(蓋章): 報送時間: 年 月 日
組別 |
序號 |
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居民身份證 號 碼 |
戶籍地址 |
土地承包合同的 編號 |
家庭承包 耕地面積(畝) |
征收土地 告知書 發布時間 |
征收土地告知書文號 |
項目名稱 |
家庭被征耕地面積(畝) |
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畝) |
是否符合享受社會保障條件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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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道)經辦人初審意見:
年 月 日 |
鎮(街道)分管領導意見:
年 月 日 |
鎮長(主任)意見:
鎮(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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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表
基本 內容 (本人 填寫)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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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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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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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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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鎮(街道) 村(社區)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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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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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預告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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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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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耕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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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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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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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寫內容屬實,如有虛假后果自負。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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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內頁復印件粘貼頁
注:每張復印件均應由初審人簽注“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初審人姓名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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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
村(社區)審核意見: 以上填寫內容屬實,申請人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逗鲜”徽鞯剞r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已進行第一輪公示,公示無異議。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村(社區)書記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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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申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薄內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
2.村組提供征地拆遷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復印件;
3.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檔案一份,鄉鎮、街道一份,人社部門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發